(一)提出歇业申请。经营者要求歇业,应在30天前,向原批准开业的交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的内容应包括歇业的原因和理由,同时提交 债务及其他遗留问题处理的协议文件。
(二)办理歇业手续。交通主管部门在接到经营者歇业申请后,应对其歇业的原因、理由、债权债务及其他遗留总是处理等项进行审核,理由正当,处置合法,国家利益和他人权益不受损害者,应准予歇业,发给歇业许可通知单,收回经营许可证和全部劳动证,换发临时经营许可证和临时劳动证,限期至歇业之日止,申请人持歇业许可通知单,分别向工商行政和税务机关办理歇业手续,经批准后邀销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三)公告歇业。以批准歇业的经营者,应在不少于正式停止营业之日前5天,对外发布歇业公告,办理有关债权债务和其他遗留问题,在正式停止营业之日,终止使用各种票据和单证,由批准歇业的交通主管部门派员监督清理和收缴,歇业后3天内缴清应纳税、费。个体联户可在歇业批准之日,同时办理缴证和缴纳税费的事宜。
(四)因故临时歇业,只车报停手续,在报停期间收回一切营运单证和票据。
(五)由国家机关给予歇业整顿处分者按临时歇业办理;被责令歇业者,应立即收缴其一切营运单证和票据,并会同有关机关共同清理和处置善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