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年底,物流纠纷多发。前段时间,市民张先生接到一家快递公司的电话称,一个发自河北的快件运抵济南,然数天之内,这份快件始终未被送到张先生手中;市民王先生称,今年他通过一家物流公司发送的物品丢失,本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却因证据不足未能成功维权……临近年底,本报接到不少消费者来电反映,快递纠纷发生后,物流快递企业不是玩失踪,就是拿出带有“霸王条款”的快运协议当挡箭牌,导致很多纠纷最后不了了之。
快运协议多见“责任自负”条款
针对市民普遍反映的快递纠纷索赔难、调解难等问题,记者走访了泺口、盖家沟等物流企业基地发现,大多数企业和客户签订快递协议时使用的都是格式条款,而且条文内容中几乎都有“易损易碎物品发生损坏由发货人负责”、“对无包装或包装不合格的货物,在承运过程中发生丢失由承运方承担责任,损坏则由发货方承担责任”等条款;有些企业表示虽然接受易损易碎物品运输业务,如损坏时只能部分赔偿;仅有少数企业不接受易碎物品运输业务。
一家物流企业负责人坦言,目前来看,快运协议多见格式条款是普遍现象。他表示,物流企业压力也很大,受金融危机、油价高涨以及成本增加等因素影响,物流企业为了维持固有业务量,想方设法开源节流。从行业内部看,越是成本高涨,竞争就越加剧,大型快递企业都受到冲击,那些不成规模、运线单一的小型企业可想而知。在承运过程中一旦发生货物丢失、损坏事件,有些企业真是赔不起。
消费者却并不这么看。在调查中,不少快递客户表示,物流快递企业不仅利用带有“霸王条款”的格式协议为自己规避风险,逃脱责任,而且很多快递公司在遗失或损坏顾客的物品以后,非但没有主动告知消费者,甚至还欺骗消费者。如果是挂靠到大型快递公司的,他们在和消费者发生纠纷时,往往会将责任推到大公司身上,最后即使得到赔偿,消费者往往要等上很长一段时间。
亟待立法终结“霸王条款”
既然涉嫌“霸王条款”,为何还大行其道?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樊德祥表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但目前快递服务行业存在不少“霸王条款”,导致此类消费投诉调解难、处理难。同时,很多快递企业用的都是格式条款,这些条款并未与消费者协商过,而是由快递公司单方制定,与现行《合同法》相悖。
为了解决快递货运纠纷,今年国家相关部门连续下发了两份文件,一是从1月1日起执行的《〈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二是7月公布实施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有关人士指出,仅靠两部行业内规范性文件还远远不够,因为缺少执法部门对快递行业的有效监管。我市要净化快递市场,需执法部门通力合作,组建专项投诉处理机构,来规范庞大的快递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