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个体运输户占比高达90%以上,占据物流运输主导地位。个体运输具有方便、快捷、实惠等优势,是物流企业的运输主力。然而个体运输户难以提供发票给物流企业,支出无法通过发票进行抵扣,导致企业成本变高。 个体司机开票难主要是由于:未办理纳税登记,不具备开票资格;开票程序繁琐,不方便到税务大厅或委托代征点代开发票;纳税意识薄弱,不愿意开票;开票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开票不划算。
随着“网络货运”模式出现,关于个体运输户开票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同时,“网络货运”平台优化了整个业务流程和运输流程,实现了货主和物流企业降本增效,提高了个体运输户的运输效率。
结合《货物运输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简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文件,符合条件的“网络货运”平台具有代开发票的权限,规范了行业纳税问题。
第55号文明确规定,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国税机关(以下称代开单位)申请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发票需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第55号文增加了开具发票的地点,放宽了个体运输户开具发票的合法途径。表明了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意味着“网络货运”平台开具的发票合法合规。
随着国家税务局的不断摸索与实践,“网络货运”平台经营越来越规范,经过一段时间的沉淀,“网络货运”平台迎来了大爆发,得到了国家的充分肯定
2019 年 12 月 31 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C2019J405号),决定在全国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
405号文取消了原来要求司机取得工商登记的要求,对“网络货运”平台代开发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网络货运”平台代开发票需要满足这些条件:企业要申请成为“网络货运”试点企业,获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并非所有“网络货运”平台都能开具发票,满足了这些要求后,“网络货运”平台才能为平台上的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意味着物流企业、个体运输户可以选择入驻“网络货运”平台获取发票。
司机通过平台获取发票的三种模式:代办即平台将数据上传代办机构、代办机构核验完毕提交税务局,税务局开票给平台。代开即平台直接 接入税务局系统,通过自有税控软件代开发票。代征即平台数据上传代征机构,代征机构代替税务局完成司机税票再开具给平台。
目前,增值税按运费的 3%征收,疫情期间按1%征收。国家财政部明确规定,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为了合理合规“节税”,大部分物流企业都会寻找税收洼地的产业园入驻,享受国家“补贴”。落户于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通达易联数字货运产业园”作为江西省政府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是江西乃至全国享受财政扶持奖励政策排行前列的产业园之一,目前入驻园区的企业达40余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