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铁路局和国境站,以及发、收货人在办理国际铁路货物联运业务时,必须遵守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有关规章。下面介绍与国际铁路货运有关的规定。
1.《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简称《国际货协》)
1952年制定的《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规定了货物运送条件、运送组织、运送费用计算核收办法,以及与发、收货人间的权利与义务等问题。《集装箱运送规则》、《危险货物运送规则》、《敞车类货车货物装载和加固规则》、《易腐货物运送规则》等都是《国际货协》的附件。
2.《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统一过境运价规程》(简称《统一货价》)
1991年《统一货价》不再从属于《国际货协》,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计算单位由卢布变为瑞士法郎。主要规定了过境参加《统一货价》的铁路办理货物运送手续、过境运送费用和杂费的计算、过境铁路里程表、货物品名分等表、货物运费计算表等。
3.《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办事细则》(简称《货协细则》)
《货协细则》规定了参加《国际货协》的铁路及其1二作人员在办理货物联运业务时所应遵守的铁路内部的办事程序,即调整各参加国铁路内部往来业务关系的规则,适用于铁路内部工作关系的处理,但不能用于调整发货人(收货人)同铁路问法权上的相互关系。
4.《国境铁路协定》和《国境铁路会议议定书》
《国境铁路协定》规定了办理联运货物交接的国境站、车站及货物交接条件和方法、交接列车和机车运行办法及服务方法等。
《国境铁路会议}义定书》是通过两相邻国家铁路定期召开国境铁路会}义,对执行协定中的有关问题协商而签订的,主要内容为双方铁路问关于行车组织、旅客运送、货物运送、车辆交接等有关问题。
中朝、中越、中蒙、中俄、中俄蒙铁路签订的国境铁路协定和议定书是我国与朝、越、蒙、俄、俄蒙铁路间签订的双边协定或协议,规定了有关国境站联运货物、车辆交接条件和方法及交接列车、机车运行办法,适用于国境铁路,部分内容适用于发、到站和发、收货人。
5.《关于国际联运车辆使用规则的协定》及其附件《国际联运车辆使用规则》(简称《车规》)
规定了参加国铁联运的一切客车、货车、集装箱、托盘和运送工具在有关国家国际联运中的交接要求及内容。该内容主要对铁路车辆部门和国境站适用。
6.《关于国际旅客和货物联运清算规则的协定》及《国际旅客联运和货物联运清算规则》(简称《清算规则》) 该两项规则规定了参加国铁路间费用清算办法及其修改、补充和争议的解决办法。从1991年9月起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再从属于《国际货协》。
7.《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办法》(简称《联运办法》)
该办法是铁道部根据我国铁路货物联运的实际,为了便于开展国际联运工作,方便执行上述有关联运规章,将上述联运规章简化并作了补充规定,供我国国内各站办理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时使用,该国际联运规章不具有法律效力。
8.其他规定
《国际货协》内还有其他规定,如《国际铁路联运危险货物运送特定条件》、《敞车类货车货物装载和加固规则》,以及各种轨距铁路的装载限界、运单格式、表示牌和标记样式、《铁路集装箱运送规则》、《国际铁路联运易腐货物运送规则》、《国际铁路联运托盘货物运送规则》、《不属于铁路车辆的运送规则》等。
在上述国际联运规章、补充规定及《联运办法》内未规定的事项,均适用国内铁路规章的规定。国际联运和国内铁路都有规定时,适用国际联运规章。
我国铁路货物运输适用的有关规章有《铁路货物运输规程》、《铁路货物运价规则》、《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铁路月度货物运输计划编制办法》、《铁路集装箱运输办法》、《货运日常工作组织办法》、《快运货物运输办法》,《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铁路货物运输杂费管理办法》、《货车延期使用费核收办法》、《铁路国际联运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