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价20万元的燕窝在运输途中受损,快递公司表示愿意赔偿4万元;运碎一件成交价格为12万元的南宋瓷器,快递公司因消费者没有保价,表示最高赔偿1000元……近一段时间,由快递保价服务引起的消费纠纷频发,引起社会关注。快递保价,真的保得住消费者权益吗?遭遇快递丢失、损毁,消费者又该如何依法维权?(《检察日报》11月26日)
仅仅一个“双11”,民众消费动辄就以千亿元计,而这些网购商品都要通过快递公司送达消费者。在运输量持续增长的同时,诸如丢失、损毁等现象也必然会同步增加。来自国家邮政局的数据显示,今年前三季度邮政业消费者申诉总量为113.1万件,其中有效申诉为17.1万件,占申诉总量的15.2%。快递服务有效申诉率为5.8%。
尽管快递服务有效申诉率持续下降,但与海量的投递量相比,仍是一个惊人的数据。特别是,各大快递公司出于竞争的需要,往往在操作中“高保低赔”。比如,在燕窝保价事件中,4万元的赔偿额尽管不低,但与保额仍相差16万元,让人难以接受。既然明确了保额,为什么不按照约定赔偿?
目前的《邮政法》规定,未保价邮件丢失按邮资三倍赔偿。有快递公司参照这一规定,自行制定了规则——未保价快件损失按照快递费的5倍或7倍进行赔偿。这引发了公平性质疑。
快递理赔纠纷日益常态化,若处理不好,不仅会给各方带来扯不清的麻烦,也会影响新经济的健康发展。对此,应该有一个各方认可并普遍遵守的息争止纷办法。
就目前而言,快递公司与消费者签署保价协议,应该多一些法律意识、规则意识,双方要形成基本的共识,有一个共同认可的标准和计算方法,动辄开出高额保价,却在出现问题后又百般推诿,“说了不算”,这样完全缺乏约束力的协议,不仅不可能增进各方的守法意识,还会严重灼伤社会信任。
在丢失赔付、损毁赔付等问题上,有关方面不如召集各方面代表坐下来协商,制定一个具体的分类标准,丢失了如何赔付、损毁了如何赔付?等等,都要不厌其繁,制定明确、可操作的办法,以保障各方利益。并不是说保额越高就越有公信力,而要找到一个理性、一体遵守的尺度。
《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只明确了快递企业和寄件人有约定的情形,对于未保价的快件,则只是表明“依照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这同样存在不明晰的问题。既然是“依照有关规定”,则恐怕只能是《邮政法》的“三倍赔付”条款,而这种按邮资赔付与实物价值差距太大,显然已经不能适应快递业的发展,应该有更具体的规定。
结合其他行业的状况,不妨尝试推进第三方保险公司介入快递保险。目前,第三方物流保险已经十分成熟,而在快递方面,却有待发展。毕竟,涉及到不同的利益关系、利益主体,加之快递环节众多,各方缺乏足够认知,也可以理解。但从长远看,快递业若想行稳致远,专业的保险公司介入应该是一个大趋势。
快递业的爆炸式增长,带来了很多社会问题,除了缺乏纠纷调处机制之外,还有快递扰民、影响交通等诸多难题。无论如何,新经济的成长不仅需要快递参与者的努力,还需要政府在法律、制度供给上的跟进,以及社会的包容。当然,更需要普通消费者的较真,老百姓一较真,行业就会想办法,事情也就会办得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