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将《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依法保障快递服务车辆通行和临时停靠的权利,对快递服务车辆加强统一编号和标识管理;对于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共有八章四十六条,就快递业发展保障、经营主体、快递服务、快递安全、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多方面问题进行了规定。
为了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保障快递安全,保护快递用户合法权益,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快递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将快递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快递运输保障机制,依法保障快递服务车辆通行和临时停靠的权利,不得禁止快递服务车辆依法通行。
对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开办的快递末端网点,征求意见稿明确,无需办理营业执照,只需自开办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定期销毁快递运单,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保证用户信息安全。
根据征求意见稿,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未按照规定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未定期销毁快递运单,出售、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等行为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根据安排,2017年8月25日前,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通过网络、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
焦点1
快递车辆统一编号和标识
征求意见稿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快递运输保障机制,依法保障快递服务车辆通行和临时停靠的权利,不得禁止快递服务车辆依法通行。同时要求,相关部门对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行驶时速、装载质量等作出规定,并对快递服务车辆加强统一编号和标识管理。
2015年10月印发的《国务院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改进快递车辆管理,各地要规范快递车辆管理,逐步统一标识,对快递专用车辆城市通行和临时停靠作业提供便利。
目前,已有多省份出台文件,如2016年12月2日起,北京市邮政寄递企业的电动三轮车统一车身颜色、标识、编码等外观特征。湖南省4月12日发布的《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规定,各市州要规范快递车辆管理,逐步统一标识,对快递专用车辆城市通行和临时停靠作业提供便利。
焦点2
出售信息最高吊销经营许可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二条明确要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定期销毁快递运单,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保证用户信息安全。
如果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出现未定期销毁快递运单,出售、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等行为,将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2016年6月,快递实名制施行。然而,仍有一些消费者拒绝提供。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不管什么情况下,都要确保消费者信息安全,没有任何借口。”快递物流咨询网首席顾问徐勇表示。
焦点3
快递网点无需办营业执照
对于快递网点等分支机构,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还提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开办的快递末端网点无需办理营业执照,只需自开办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快递物流咨询网首席顾问徐勇表示,这些措施对于简化快递行业办证手续、降低准入门槛、减少注册成本具有重要意义,给予快递业发展有力的支持。
他介绍,之前一个快递网点一个营业执照,现在实行备案管理,减少了繁琐的办理手续,过去办理一个营业执照最少需要半个月,实行备案制一天就可以解决。
■ 新闻背景
快递条例二次征意见
今年3月,制定快递条例纳入了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当中。7月1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已审议的《快递暂行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草案突出以规范促行业发展,规定了简化快递布局设点手续、提供车辆通行停靠便利以降低物流成本等措施,明确了快递服务规则和寄递安全责任,并强调保护消费者和快递从业者合法权益,对加盟经营、损失赔偿、用户信息安全保障等作了规范。
据了解,这是快递条例第二次向社会征求意见。2015年11月1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快递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记者注意到,与第一次征求意见相比,此次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对于快递发展保障支持力度更大,快递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更加严格。
目前,与快递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只有《邮政法》,已于2015年修正;除此之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等行业管理办法接连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