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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治超“第一枪”!五部门将严打货车非法生产、改装、销售等

来源:物流时代周刊 发布时间:2017-1-18 8:12:36 阅读:372
 

物流时代周刊获悉,工业和信息化部于1月16日发布《五部门关于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去年9.21治超时交通运输部明确规定禁止双排车上路,2016年9月21日至2018年6月30日为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的整改期。而此次专项行动,是国家要从源头监管货车超限超载的行为,将超限超载扼杀在摇篮里。



以下为《通知》原文:


五部门关于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工商总局办公厅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工信厅装函〔2017〕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14〕55号)、2015年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以及《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加大对货车非法改装行为的打击力度,着力从源头预防和遏制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健全货车非法改装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强化货车违法超限超载源头监管,严厉打击货车非法生产、改装、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违法违规企业,坚决杜绝非法改装货车出厂上路,同时加快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推动形成健康合法的货车生产、销售和道路运输新秩序,有效改善道路运输安全状况。

 

二、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2017年1月开始至2017年12月结束,为期一年,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1月)。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做好前期准备和动员部署,细化治理任务和分工,健全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加强舆论宣传,为专项行动平稳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重点整治阶段(2017年2月至2017年11月)。各地有关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按照确定的工作目标、要求和进度,全面开展专项检查和整治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立即督促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三)总结完善阶段(2017年12月)。各地有关部门要对照整治目标和工作要求,认真梳理专项整治情况,系统总结经验做法,研究提出相关建议,建立健全治理货车非法改装的长效机制。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货车生产和改装企业全面检查。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的货车和专用车生产企业进行排查,发现《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企业不能维持准入条件、不能维持正常经营或非法生产等行为的及时上报,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问题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对于不能维持准入条件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


整改期间,暂停受理其新产品申报和合格证信息上传。对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启动企业退出机制并实施特别公示。特别公示期间,暂停特别公示企业新产品申报。对在特别公示期内经考核符合准入条件的,取消特别公示,恢复受理其新产品申报;对特别公示期满后仍未申请准入条件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企业,暂停其《公告》,且不得办理更名、迁址等基本情况变更手续。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对货车非法改装企业的打击力度。


对货车生产和改装企业不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机动车出厂销售的,以及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出厂、销售、货证不符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暂停或者撤销所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企业及产品公告》;


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并依法严厉处理。对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认定意见,有营业执照的,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对属于《公告》内企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对辖区内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排查,发现非法经营、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违法拼装改装和承修报废车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二)加大车辆产品一致性监管力度。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区域内货车产品一致性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集中深入机动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销售市场等开展货车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对实际生产产品与《公告》车型不符的,责令企业立即整改。


整改期间,暂停受理其新车型申报和合格证信息上传;整改后仍不能符合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关产品《公告》。加强对《公告》内企业合格证数据的监控,严厉打击倒卖机动车出厂合格证行为,一经查实,立即依法撤销相关产品《公告》,并暂停违法企业产品合格证信息上传,切断非法改装车辆合格证来源。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加大对车辆认证产品一致性监管力度,对不符合强制性认证要求的,责令指定认证机构暂停、撤销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三)加强车辆销售环节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加强对市场销售机动车辆产品的抽检,重点排查和清理车辆运输车、罐式汽车和重型货车等车型。


对与《公告》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不符的车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法暂停或撤销有关车型《公告》,暂停相关企业新车型申报,情节严重的暂停所有产品合格证信息上传;由强制性产品指定认证机构依法撤销或暂停有关车型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暂停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

  

(四)严把登记注册和技术检验关。公安交管部门要严格依据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与《公告》车型不一致的,不予注册登记,并将相关产品及企业信息通报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质检技术监督部门、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对货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监管,督促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严格落实检验项目和标准,对出具虚假检验结果以及未按国家标准实施检验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联合开展道路运输执法监管。结合同步开展的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各地交通运输、公安交管部门在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超限超载检查的同时,加强对车厢栏板、弹簧板、悬浮轴、可伸缩结构、外廓尺寸等货车改装情况的检查,对非法改装的货车,依法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处罚。


能够当场恢复的,当场监督整改到位;不能当场整改的,依法处罚后,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在办理申领检验合格标志业务时重点审核,同时通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及时改正、依法处罚。各地公路超限检测站应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工具,方便当场整改。对于车辆运输车,执行《关于印发<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交办运〔2016〕107号)要求。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组织成立专项整治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强化监督检查,务求工作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全面排查整治。各地有关部门要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日常排查与突击行动相结合、联合检查与专门督导相结合等多种形式,深入货车生产企业、改装企业、维修企业、经销企业等,重点检查有无生产、销售非法改装汽车产品,以及在用车非法改装等问题。


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上报、依法严厉查处,大要案件实行挂牌督办。要强化对违规生产、销售和非法改装重点区域监管和问责,对车辆非法改装问题突出的省份,要对相关政府和部门进行通报、约谈和问责。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地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通过新闻报道、专题报道、电视访谈等形式,多层面、全方位宣传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同时,要设立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微博,发动社会监督,引导和鼓励公众对机动车违规生产销售、非法改装、违规登记检验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要加强典型宣传引导,大力宣传诚实守信、规范经营的典型企业;及时曝光查处的违法案例,跟踪报道大案要案,及时公布违规生产、销售企业名单和非法改装的厂家。

  

(四)健全工作机制。各地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协作配合、联合执法机制,形成对车辆生产、改装、销售、登记、检验、使用、维修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管。要建立道路动态检查机制,充分利用公路服务区、治超点、交警执法站点等对非法改装车辆进行例行检查。


要建立交通事故责任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要调查车辆安全状况,倒查生产、销售、检验等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对肇事车辆存在非法改装问题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企业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要建立信息汇总和报送机制,各省(区、市)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每季度5日前做好整治工作情况信息汇总,分别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委,并于2018年1月底前形成整治工作总结报告,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工商总局办公厅

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7 年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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