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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新华物流称大新华轮船去年已出售

来源:东方早报网 发布时间:2013-9-17 15:10:53 阅读:830
 
 9月16日,处于“扣船事件”中心的大新华物流,针对沙钢船务此前的说法公开回应称,早在去年年底就以1美元的价格出售了大新华轮船公司,大新华物流没有义务替代大新华轮船承担后者所应承担的责任,并称“扣船事件”是蓄谋已久。

  9月13日,归属海航旅业所有的“海娜号”在韩国济州被扣,导致船上2300多人滞留长达40多个小时。申请扣押邮轮的是沙钢船务,其称起因是与海航集团的一场债务纠纷,但双方对此各执一词。

  据最新消息,在送回中国旅客后,海航旅业已经支付了30亿韩元(约1750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海娜号”将被放行离开。

  昨日,大新华物流新闻发言人文江指出,尽管沙钢船务表示与沙钢集团没有关系,但航运业内部很清楚这两个企业的关系,而为了规避风险,选择股权代持也是很普遍的行为。

  文江表示,沙钢船务针对租船合约发起的法律诉讼有两项:一是针对大新华轮船,要求大新华轮船清偿有关租金;另一个是要求海航集团承担担保责任,这起诉讼正在伦敦高院审理过程中,还没有最终裁决,“海航集团需要付多少钱,现在没有任何依据。”

  2012年11月1日,伦敦仲裁庭做出最终仲裁,要求大新华轮船向沙钢船务支付5800万美元的租约损失,在大新华轮船欠付租金的过程中,沙钢船务多次要求海航集团承担担保人的责任。

  文江坚称,这是一起错扣,因为这是韩国法院根据当地法律做出的扣罚,但文江表示,当初大新华轮船与沙钢船务签订协议时明确了双方纠纷适用英国法律。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上海国际航运研究中心航运政策与法律研究所常务副所长沈秋明昨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韩国的法院只是根据申请履行一个程序,不会对双方的纠纷进行实质性审理,根据扣押船舶有关的国际共约,是允许的。

  不过,沈秋明也表示,扣押船舶一般都是货轮,很少有扣押客轮的。

  按照文江的说法,大新华轮船与海航集团是两家完全独立的公司,大新华轮船最早由大新华物流发起成立,注册在中国香港,注册资本仅5万美元,但因之后大新华轮船陷入海运低谷中,大新华物流在去年伦敦仲裁庭做出最终仲裁前就以1美元价格将大新华轮船股权出售给了一自然人——注册在马绍尔群岛的一家公司。

  “大新华轮船已经不是大新华物流的子公司,而海航集团也只是投资了大新华物流10%多一些股权的股东。”文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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