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论证了八年的《邮政法》终于有望出台。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订草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审议。这份被业内称作“第十二稿”的《邮政法(草案)》针对外资快递和民营快递做出了不同的“游戏规则”,在国内快递江湖中暂时划分了地盘。
民营快递:前方黄灯!
八年来《邮政法(草案)》屡被修改。到底邮政的专营范围有多大?对此,2006年以来“上海快递团”的代表们曾经数次进京,奔走于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改委等各个部门,维护快递企业的市场空间。
“矛盾最集中的时候是在第七稿,草案曾经规定将350克以下的信件作为邮政企业专营,但在上海以报关单、空运单等商务单据为主要业务的快递企业不在少数,这相当于剥夺了同城快递公司中80%的市场份额。”前上海天天快递总裁、中国快递咨询网首席管理顾问徐勇用“生死攸关”来形容当时快递企业的处境。因遭强烈反对,第八稿草案中邮政的专营范围又降低到150克以下信件。
不过第十二稿草案的出台,一切显得别样平静。
“不会再出现各大快递老总聚首一堂、共同抵制草案的情况了。”一位匿名的上海快递公司副总经理告诉记者。他对刚刚公布的十二稿“已经很满意了。”
因为各方关注的邮政专营范围并没有明确界定,而是提出“要进一步研究、论证和协调”。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的意见中,甚至建议按照“重量加资费”的标准来确定邮政专营范围,而这正是快递企业期望的一种方向。
正因没有明确触动快递企业的利益,所以大多数公司都选择了沉默。前中国国际货代协会原副会长李力谋甚至乐观的认为,草案没有明确规定“哪里不能做”,快递企业就可以解读为“什么都能做”。
外资快递:红灯,慎行!
相比于民营快递,四大外资快递(FeDex、DHL、UPS、TNT)就没那么好过了。因为在第十二稿草案的第五十条明确提出: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发票合同、企业标书等商业信函似乎都包含禁止范围。”来自四大快递之一的匿名人士称,他刚刚看到草案就觉得“心中一凉”。
“这一部分市场的利润很高,因为企业标书、发票等物品重量轻、成本低,而限时性高,能让快递企业获得高利润,是谁都不愿意放弃的一块大蛋糕。”业内人士对记者解释,随着外资快递进入国内市场,大家都或多或少的涉足这块“灰色地带”。如今被打入了“外资禁止进入”的标签。
一切似乎早有预警。10月8日,天津市邮政执法人员就在联邦快递天津分公司查获了14件违法收寄的信件;一天之后,四川省邮政管理局又对联邦快递成都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了6件从天津寄往成都的发票,联邦快递被处以3000元罚款。上述业内人士分析,“邮政管理局的查处并非空穴来风。”
草案公布以后,亚太速递商协会火速联系了四大快递巨头展开讨论。在不到一天的时间内,四大巨头就达成了一致意见。协会中国区首席代表告诉记者,国内快递市场不应该对外资与内资区别对待,这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协会将代表四大快递通过正当途径表达意见,“毕竟外资快递很重视中国市场的法规”。
而中外运敦豪董事总经理吴东明则就此回应:“在目前的经济形势下,我们希望修订后的《邮政法》能够为快递服务行业带来新的活力。”
决不退缩
李力谋告诉记者,《邮政法(草案)》的数次变迁,将矛头对准了不同的对象。2001年,当民营快递在市场上还没有形成大气候时,《邮政法(草案)》主要针对国际快递。2004年以后,民营快递迅速发展,《邮政法(草案)》的矛头就开始指向“草根企业”民营快递,通过收取邮政建设基金和设定专营范围等条款,试图圈定快递企业的生存空间。
随着四大外资快递的势力日增。尤其是联邦快递自2007年6月正式进军国内快递市场之后,一年内四次降价,与最初资费相比降价幅度超过70%,引发了国内快递市场的震动。“联邦快递的降价行为是《邮政法(草案)》限制外资经营的导火索。”李力谋如是表示。
徐勇表示,中国国内快递市场每年增速30%,今年中国国际和国内快递可以达到650亿市场容量,行业平均利润在8%~20%。没有公司会轻易退缩。
“相信新《邮政法》出台后外资快递依然会坚守国内快递市场,只是会在货物选择时更加谨慎,规避政策风险。”一位来此联邦快递的内部人士告诉记者。据该人士透露,联邦快递酝酿在2009年3月整合国内快递与国际快递,以达到压缩成本的目的。
“目前公司国际快递和国内快递业务完全是两个系统,独立管理,即使一个客户同时发送国内和国际两票货,公司也要分别取件两趟。”上述人士表示,联邦快递意欲整合这两大业务,减轻管理费用。“这也反映出联邦扎根国内市场的决心。”
小资料
《邮政法(草案)》主要内容:
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政企分开后的邮政管理部分将对快递企业起到监督管理的职能,而且增加了“监督检查”的作用;
国家建立邮政普遍服务基金;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有待研究。
《邮政法》修改风云录
2003年11月《邮政法》修改稿第五稿提出“500克以下信件寄送由邮政专营”引起了四大国际快递和民营快递企业的普遍异议。
2004年,第六稿将邮政专营范围缩小到350克以下,其中350克以下的商务信函也纳入了专营范围,快递企业强烈反抗。
2006年8月第八稿出台,将邮政专营范围再次调整为150克以下,但仍遭反对。
2008年第十稿出台,邮政专营范围尚待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