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市场管理办法》颁布施行后,国家邮政局在全国范围集中开展了现有快递企业的备案工作。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按照国家局的统一部署,将快递企业备案当作宣贯《办法》、推进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目前该项工作已顺利完成。
根据《办法》规定, 2008年7月12日《办法》公布施行之日起60日内,为现有快递企业(即办法公布前领取营业执照的快递企业)履行备案手续的规定备案期。邮政管理部门在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文件进行审查,对备案文件齐备的予以备案。国家邮政局此次备案中承担了从事跨省(区、市)范围经营快递业务或经营国际及港澳台快递业务企业的备案工作,对43家全国网络型快递企业总部办理了备案手续。各省(区、市)管局按属地承担了上述企业分支机构及其他快递企业的备案工作,对1521家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4138家非邮快递企业及分支机构办理了备案手续。邮政管理部门将认真开展备案后续工作,依法加强对备案企业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