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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误卸、溢卸的进境货物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12-8-31 8:33:29 阅读:395
 

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经载运该货物的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该货物的收发货人申请,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办理退运出境或者申报进口手续。

具体情况规定如下:

1.溢卸进境货物由原进口货物收货人接受的,原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向进境地主管海关申报,并提供相关的溢卸货物证明。如属于国家限制进口商品的,应提供有关的许可证件, 海关验核后按规定征税放行货物;

2.对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要求以溢卸货物抵补短卸货物,应与短卸货物原收货人协商同意,并限于同一运输工具、同一品种的货物。如非同一运输工具或不同航次之间以溢卸货物抵补短卸货物的,只限于同一运输公司、同一发货人、同一品种的进口货物。同时对上述两种情况都应填报进口货物申报单向海关申报;

3.误卸进境货物,如属于应运往国外的,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将误卸货物退运国外时,经海关核实后可退运至境外;如属于运往国内其他口岸的误卸货物,可由原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就地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进口申报手续,也可以经进境地海关同意按转关运输管理办法办理转运手续;

4.对进口溢卸、误卸货物,原收货人不接受或不办理退运手续的,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可以要求在国内进行销售,由购货单位向海关办理相应的进口手续;

5.溢卸、误卸货物属于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烂、易失效、易变质、易贬值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提前提取变卖处理,变卖所得价款按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6.海关对属于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大宗散装货物溢短装数量按照国际惯例掌握在货物总量的±5%范围内,但对原油、钢材等大宗散装货物的溢短装数量在货物总量±3%以内予以免证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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